“办理的新领域案件占比已经达到20.7%。”10月19日,党的二十大新闻中心举行记者招待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一级大检察官童建明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最高检不断拓宽新领域公益诉讼,在2018年新增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和反电信网络诈骗等8个新领域后,确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领域已达12个。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志峰指出,12个领域都具有一定公共利益属性,实践中会有缺乏依据私权维权的主体、侵权行为难以追究责任等问题,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能够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2017年7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确立了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在履行这一职责时,在推动解决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领域人民群众的关切问题上,确定了12个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领域。
童建明在当天的记者招待会上介绍,2017年,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时,确定了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有4个领域,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018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制定相关法律时,又进一步增加了8个新领域,包括英烈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军人荣誉名誉权益保障、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反电信网络诈骗、农产品质量安全等。
公益诉讼新领域的拓展,与我国“依法治国”的理念息息相关,这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也有所体现。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一个章节部署法治建设,其中在严格公正司法环节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拓宽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领域,是法律进步的表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彦彦评价道,“首先,这是适应时代发展和群众诉求的需要;其次,我觉得这是法律承担更多社会整体职能的体现,法律一方面保护公民个人或者是企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更大、更高的层面上,法律维护了社会的整体秩序和公序良俗。”
“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这些新领域公益司法保护。办理的新领域案件占比已经达到20.7%。”童建明说道。
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确立五年来,相关案例也不少。2021年10月,G322国道湖南省棉花山路段兴建了挡土墙,并拓宽路肩,一条曾交通事故频发的“隐患路”成为“安全路”。促成这一转变的重要因素是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向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改善路况。
高层频“换血”,消金公司求变
原标题:高层频换消金公司求变
持牌消金公司高层“换血”对业内来说并不陌生,但今年以来变动尤为频繁。据北京商报记者10月19日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有招联消费金融、小米消费金融、中银消费金融、蒙商消费金融、晋商消费金融等在内的至少17家消金机构出现人事变动,变动次数已达25次,其中更有甚者出现了4次以上人事变动,涉及岗位包括董事长、总裁、总经理、副总裁、董事等核心职位。
17家发生高层变动
消金行业最近的一次履新主要出现于招联消费金融。根据深圳银保监局日前发布的一则任职资格批复,核准王良任招联消费金融副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自该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深圳银保监局报告。
对于招联消费金融此次高层变动,一位业内人士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主要是因为该公司股东方高管层调整推动。招联消费金融成立于2015年3月,股东为中国联通和招商银行,二者各自占股50%。此前的4月21日,招联消费金融曾公告宣布,按照公司治理规定,根据股东会决议,田惠宇不再担任招联消费金融董事、副董事长;另在5月19日,自1995年就加入招行的王良被招商银行公告正式聘任为银行行长。
“招商银行行长王良任招联消费金融副董事长,一方面体现出招行对消费金融业务的重视,另一方面也能够推动招行与消金业务的充分协同以及双向互补,使得其在大零售战略中发挥更好作用。”易观分析金融行业高级分析师苏筱芮评价道。
事实上,不仅仅是招联消费金融,北京商报记者根据银保监会披露以及天眼查等渠道信息梳理发现,今年以来,已有包括小米消费金融、蒙商消费金融、中银消费金融、南银法巴消费金融、唯品富邦消费金融等在内的至少17家消费金融公司发生高层人事变动。
从变更岗位来看,主要涉及到董事长、总裁、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等核心职位,另外也有不少公司出现董事监事变更举动。
另从时间点来看,机构高层“换血”最为频繁的时间主要在4月和8月,仅在这两个月内,就有共11家消费金融公司新任了公司总裁、总经理、董事等职位。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消费金融公司高管的变动,与公司的变化及行业竞争有关。一方面,因为消金公司股东变更、股东人事变动和新业务开展,而调整董事和新增高管人员;另一方面,消金公司之间,消金公司与其他机构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消费金融进入精细化发展阶段,在这样的市场背景下,业务调整和高管的变动都可能增加,人才在各类机构之间也会多向流动。
股东变更等多因素推动
针对前三季度公司高层变动的原因,大多公司相关负责人均向北京商报记者回应为公司正常人事变动,有的称为年限内消费金融公司的高管轮替,还有的则主要来源于股东变更推动,高管变更系公司根据业务模式、发展规划等做出的一系列安排。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金天进一步告诉北京商报记者,观察来看,各家消费金融公司高管变动的情况不尽一致,比如有些是因为股权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有些则是因为母行或母公司的管理层发生了较大变化,还有的是因为此前自身业绩承压、需要通过人员调整来推动经营改善等。
不过这一背后仍有共性之处。金天补充,那就是消金公司股东普遍对消金公司的持牌价值及其在整体生态中的作用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希望加大重视程度和投入力度,因此新任高管多在母公司担任高管或相关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同时具有金融科技等行业背景,能够更好地推动消金公司与母行生态及外部生态的融合、合作。
在业内看来,持牌消费金融董监高频繁变动,是各家机构顺应变革、锐意进取的一个缩影,不过,北京商报记者也注意到,有不少公司在一年内出现了2次以上人事变动,更有甚者仅在4个月内就频繁变更了4次,其中职位涉及到董事长、总裁、副总裁等。
高管变动,有利有弊。一般来说,通过正常范围内的高管人员更迭,引入专业能力更强的人才,有利于机构“新陈代谢”,但往往董事长和总裁等核心岗位的变动,对于公司业务的影响却比较大,甚至会带来机构后续整个战略和人事上的进一步调整。在于百程看来,这种调整带来的后续影响,还得市场检验,但凡事应有个度,如果变动过于频繁,则往往表明公司的战略和管理不稳,对业务开展并不利。
走差异化竞争之路
回顾消金行业年内发展关键,并购事件多发,马太效应加剧,随着各类巨头入局,行业也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整体看,消费金融行业目前仍处于不断规范、利率下降、持续数字化以及竞争者增多的格局中。
前不久舆论高度关注的国有行加码布局消费金融的消息进一步释放了信号,消金牌照如今也逐步成为巨头布局零售业务、发力生态圈建设的战略构成。此背景下,如何选择合适的业务路线、如何就当下业务降本增效、如何实施差异化路线进行展业,也成为了多家消金公司发展的现实问题。
消费金融公司之间的竞争,已经更加体现为综合能力的竞争。除了技术层面之外,资金端的多元化和成本、资产端的客群质量和控制能力以及合规经营能力等,都是消金机构需要加强的硬实力。
可以看到不少机构都有动作,除了前述的董高监频变以外,也有多家机构在谋划增资补血,北京商报记者统计发现,已有近10家机构在年内出现了增资、发债或核准开展ABS业务等动作。
苏筱芮则指出,伴随着消费金融行业从高速发展阶段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其精细化的发展趋势愈发明显,消费金融公司在深入挖掘重点群体的就业、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机会的过程中,有多个方向可跟紧趋势。
一是进一步做好客群细分,可考虑针对细分群体结合场景提供合适的产品,确保资金用到实处;二是运用科技等手段在前期做好授信工作,探索用自动化建模、智能审核等方式提升业务效率,挖掘数据在金融领域存在的价值潜力,以此节约融资成本;三是持续优化对重点客群的服务,可通过科技等方式提升用户体验、线上+线下多渠道融合触达客群等;四是建立高效、畅通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沟通机制,倾听市场诉求,持续跟进和改善自身存在的不足之处,结合现阶段市场需求与痛点,持续迭代自身产品以及服务。
北京商报记者刘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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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检察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相较于国外多以公益组织作为诉讼参与人的模式,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在监督管理、规范透明,提升案件质量和公信力等方面都有独特优势,既对公益组织或相关机关起到了支持、鼓励作用,又对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起到了补充和监督作用,是作为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所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培杰就由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优势进行了解释。
在崔彦彦看来,公益诉讼成本较高,往往没有当事人为之承担费用,导致做公益诉讼的机构并不多,“现在,由具有检查、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承担费用和责任,其实是把公益诉讼上升到国家层面,提高重视度。所拓宽的领域内,如英烈权益保护,这其实是一个社会层面的问题了,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是非常合适的”。
具体为什么选择这12个领域,孙志峰给出了更具体的回答,“这12个领域,都具有一定公共利益属性,在实践中会有缺乏依据私权维权的主体、侵权行为难以追究责任等问题,而且单纯依据私权产生的请求权维权,获得的收益无法反哺公共利益维护成本。利用公益诉讼,由检察机关来介入,可以更好地解决以上问题”。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在12个领域中,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反垄断和反电信网络诈骗等领域和经济发展息息相关。
“这些都有利于经济的平稳运行。”崔彦彦举了几个例子,“例如,在反电信网络诈骗领域,之前有诈骗犯逃到国外的案例,检察机关介入并抓捕到犯罪嫌疑人,有利于推动案件进展;在反垄断领域,一般涉及的都是行业龙头。国家一方面促进交易,一方面防止寡头垄断的出现。一旦出现垄断,检察机关掌握着更多样、高效的方式,可使调查更加顺利。”
法律界有观点认为,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为“中国之治”赋予了新的内涵。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举措,检察机关积极稳慎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向纵深发展。五年来,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71万多件,平均每年14万多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也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童建明说道。
北京商报记者方彬楠陆珊珊
最高法“预告”知识产权保护下一站
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最高法再次点题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10月19日,党的二十大新闻中心举行记者招待会,在回答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问题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贺荣表示,将推动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她同时强调,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制衔接,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
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会上贺荣介绍了十年间中国法院坚持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情况,据介绍,目前,知识产权审判范围已经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权利保护以及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规制等相关案件,纠纷类型越来越多样。
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以来,中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273.8万件,年均增长24.5%。贺荣提到,官方出台涉及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保护、惩罚性赔偿等司法解释,依法保护发明创造和创新主体合法权益,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促进种业自主创新。
北京市知识产权库专家董新蕊对北京商报记者分析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是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基础,是我国产业创新升级转型的强力引擎,是我国企业创新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从产业角度看,董新蕊称,产业中的高价值专利是指具有较强前瞻性、能够引领产业发展、有较高市场价值的基础专利和核心专利,只有将高价值专利技术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通过专利信息分析进行产业“导航”,通过高价值专利进行产业“护航”,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专利在产业创新“扬帆出海”中的作用。
面向未来,贺荣提到,下一步将继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有力司法服务,推动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
伴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的成熟,数字经济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近年来,中国数字经济也呈现出了蓬勃发展的趋势。《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21》指出,2020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9.2万亿元,占GDP比重达38.6%,保持9.7%的高位增长速度。
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马一德曾指出,数字经济往往具有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的特点,往往企业需要付出较高的沉没成本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但其创新成果一般都是无形财产,竞争者对其创新成果窃取、模仿、复制的成本很低,投资者很难回收成本和进行收益。如果缺乏产权保护,企业将会失去创新投资积极性,致使市场失灵,因此,发展数字经济必须不断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
去年以来,多部涉及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文件陆续出台。去年11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对未来五年的知识产权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彼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提到,如果想让数字经济行稳致远,就必须解决好数据作为新生产要素的产权问题,只有这样才能让数据合理流动起来,充分利用起来,高效保护起来,这就需要很好的制度设计。
“健全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仅是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进一步创新发展的重要机遇。”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陈文明如此说道。
陈文明进一步解释称,“在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们仍有急需解决的问题,首先,需要丰富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拓展权利客体范畴,进一步激发相关新领域新业态的发展活力;其次,完善大数据、云计算等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激励人工智能领域研发,促进人工智能持续健康发展”。
在他看来,未来的保护重点将着眼于知识产权作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刚需”,针对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区块链等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发展的需求,解决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实践问题,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设计,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依法审理二选一、大数据杀熟
知识产权保护之外,垄断、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也是近年来的热词。在会上,贺荣提到,法院依法审理电商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案件,不断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对于未来,贺荣也提到,将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制衔接,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
近年来,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被反复提及,此次二十大报告也对此作出了再次的强调。报告指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
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认为,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说明中央在强化反垄断的同时,重视反垄断执法的法治化、规范化。
10月15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新闻发言人孙业礼在谈到限制资本无序扩张时也表示,我们党在充分肯定资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提出要正确认识和把握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为资本设置好“红绿灯”。
“我理解,设置‘红绿灯’,不是不要资本,而是要更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使资本在法律法规的制度框架下健康发展。”孙业礼说道。
此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1)》显示,2021年全年,监管部门查处各类垄断案件175件,同比增长61.5%,罚没金额235.92亿元。《报告》还指出,目前,平台经济领域“二选一”行为基本停止,市场竞争秩序明显好转,平台内商家特别是中小经营者获得更广阔发展空间,进一步增强发展活力。
今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这也是2008年我国首部《反垄断法》实施后的第一次大修。
根据修改后的《反垄断法》,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还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如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同时鼓励创新;明确经营者在依法竞争的同时合规经营;规定了垄断协议的安全港规则;增加了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有关规定。
不过陈文明也提到,当前,我国分别制定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同的法度规定了不同的反垄断执法的主管机构,但这种多头的执法体制也容易导致法律的真空,减损执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在他看来,要解决这些实际问题,还需要从长计议,从数据、发展、策略的角度更好地完善现有法律。
北京商报记者陶凤杨月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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