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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垄断法》8月1日施行,究竟打了哪些“补丁”

作者:今午信息网 来源:国内新闻 2022-06-29 我要评论( )

近日,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在实施十四年后完成了首次修订。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这是

近日,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在实施十四年后完成了首次修订。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介绍,修改决定共二十五条,进一步完善了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修改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处理好规范和发展的关系,同时把握反垄断法作为基础性法律的定位和反垄断工作的专业性、复杂性等特点,在法律中完善基本制度规则的同时,为制定反垄断指南和其他配套规定留出空间。”

由于牵涉面广,反垄断法的修改受到广泛关注。据悉,此次新修订反垄断法亮点和重点颇多,如提出“鼓励创新”的立法思路,强化对基于数据、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新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监管,新增纵向垄断协议下的部分豁免规则,加强对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监管,提升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针对新修订反垄断法的亮点,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对时间财经表示:“首先,新修订的反垄断法不只是反市场集中式垄断,其还针对垄断行为,比如对市场竞争对手造成排除、限制影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其次,新的反垄断法明确了国家反垄断局为反垄断主导机构。其三,引入了‘安全港’规则。”

独立经济学家王赤坤也对时间财经表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稳步推进,市场参与主体、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垄断行为呈现出新的情况和特点,需要对垄断行为的法律有进一步更新和细化工作,“新反垄断法的施行,标志着市场发展进一步成熟,也给相关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工作指明方向。”

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等从事垄断行为

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的适用规则是本次修订的重点。

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在对反垄断法修订做背景介绍时指出,随着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快速发展,一些大型平台经营者滥用数据、技术、资本等优势实施垄断行为、进行无序扩张,导致妨碍公平竞争、抑制创业创新、扰乱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以加强反垄断监管。

近年来,“反垄断”一词频繁进入大众视野,2021年更是被人称为“反垄断之年”。一方面,知名互联网巨头收到十亿、甚至百亿罚单引人注目。今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1)》显示,2021年全国共查处各类垄断案件175件,同比增长61.5%,罚没金额235.92亿元。

另一方面,国家反垄断局在2021年11月份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迭代升级。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在2021年征求意见结束。

此次,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在总则部分单独增加第九条,要求“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此外,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章节,增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在去年10月发布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一审稿中,总则部分对于平台领域的新型垄断方式并没有单列为一条,而是置于第十条“国家健全完善反垄断规则制度”条目中。

互联网分析师唐欣对时间财经表示,这样的设置也反映出过去平台型企业利用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从事垄断行为的现象比较普遍,问题突出,因此相关内容会在总则中单独列明。

而对于相关法规带来的影响,唐欣则表示:“对于互联网平台利用数据进行精细化运营做了比较大的限制,合规将成为企业运营工作的重中之重。”

对此,盘和林也对时间财经表示,“这些条款增加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可操作性,也不再单纯从市场规模入手来打击垄断行为,而是从具体行为的影响方面来看平台经济的垄断行为是否造成了社会负面影响,并以此来规范平台经济市场竞争行为。”

那么,反垄断就是反“大”吗?对此,王赤坤也对时间财经表示,政府的反垄断并不是打压头部企业,而是规范其发展,本次增设的“安全港”规则仅限于纵向垄断协议,暂未把“横向垄断协议、轴辐协议”纳入安全港规则中,就说明反垄断等监管反的不是“大”,互联网平台仍然不改快速增长的趋势,增长及回报仍然值得关注。

此外,王赤坤也补充表示,头部企业有流量、资金、资源,可以将其流量、资金、资源注入创新企业,帮助创新企业围绕产业转型提质以及消费升级,在行业细分领域寻找结构性机会,加大研发和创新投资,在细分领域开辟新的市场增量和新的行业发展红利。

大幅提高对反垄断处罚标准

随着反垄断执法逐步深入,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例如,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应按照上一年度销售额进行处罚,但实践中涉案经营者为新设立企业,没有上一年度销售额等情况。

针对反垄断执法中反映出的问题,修改后的反垄断法主要从三方面加大对垄断行为的惩治力度,这也成为修订的另一个亮点。首先,是提高了对达成垄断协议、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比如,修改前的反垄断法对于经营者违反规定实施集中的处罚仅规定了50万元的上限,违法成本过低,导致一些经营者没有对此引起足够重视。

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对于经营者违反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规定大幅提高了处罚标准,有利于敦促经营者依法申报。

其次,是增加了对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规定。新修订的《反垄断法》规定,对于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增加了个人责任,即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增加规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本法相关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有反垄断行业专家表示,加大反垄断法的处罚力度是必要的。这一方面因为反垄断法是禁止性规定,应当具有威慑力;另一方面,反垄断案件涉及的经济体量一般比较大,很多案件涉及整个行业或者整个市场,对企业的影响很大。这种情况下,如果反垄断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威慑力,就不能起到惩罚违法者、教育广大经营者和实现反垄断立法的目的。

增加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

“安全港”即豁免制度的确立是另一个亮点。

此前,初次提请审议的修正草案一审稿对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作了规定,明确对于市场份额低于一定标准的经营者,不适用本法有关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定。二次审议稿对“安全港”规则进行修改,明确安全港适用范围为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即产业上下游达成的垄断协议,本次修改新增了该协议下两种豁免情形,即能够证明不会限制竞争的情形,以及能够证明市场份额低于规定的情形。

在垄断协议方面,一是完善了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新修订的《反垄断法》还增加了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规定标准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不予禁止。

如此对企业发展有哪些利弊?对此,盘和林也对时间财经表示,“安全港规则是企业能够证明自身市场份额低于反垄断标准,可以不予禁止,对于企业来说这是一个免责的条款,考虑到横向垄断带来的危害比较大,所以现阶段安全港只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而对于企业来说,证明自身市场份额不构成垄断标准之后,需要采取一定措施防止自身再次踩到红线。因为安全港更加强调企业垄断行为的透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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