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11月4日讯,工信部就《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烟草专卖局对涉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规定(征求意见稿)》共十章九十二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调整管辖和适用规定。修改完善了共同管辖争议处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等规定。在现行《规定》管辖章节补充了有关法律适用的内容: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的适用规定,并明确“违法所得”的范围;补充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首违不罚、行政裁量基准等规定。
(二)增加“一般规定”章节。将现行《规定》“一般程序”章节中有关执法资格、回避、事先告知义务、证据种类等内容调整至本章节,作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共同适用的一般规定,并对具体程序进行修改完善。为了贯彻落实“三项制度”有关要求,增加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执法过程全纪录、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等规定。
(三)完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规定。提高适用简易程序的涉案数额。增加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配合义务等规定。补充电子数据证据类型及取证程序要求。明确未经法制审核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要求。调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具体情形,并明确重大违法行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增加电子送达方式,完善公告送达适用条件、时限。
(四)调整听证程序规定。扩大听证适用范围,延长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明确应当结合听证笔录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听证程序,增加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后组织听证的时限要求。补充当事人拒不出席听证视为放弃权利的规定,同时对听证中的细节性规定进行了调整。
(五)完善行政处罚执行、执法监督等规定。增加罚款金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规定,同时明确了延期缴纳罚款的程序。增加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社会监督机制,同时强化责任追究,将无执法资格执法、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等列入问责情形。为贯彻落实《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最新修订内容,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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