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医美消费需求与日俱增,医美行业迅速壮大、蓬勃发展。伴随着行业高速发展,一些行业乱象滋生,破坏医美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和健康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持续关注。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医美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取得良好社会效果。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继续加大工作力度,连续部署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对医美等重点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今年1-10月,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7027件,罚没金额4.2亿元。其中,涉及医美领域案件277件,罚没金额1374万元。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提醒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督促市场主体自觉守法,现公布一批专项行动中查办的医美行业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一、虚假宣传医疗机构资质、医生资历案
医美行业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但与此同时,非法机构、无证医师以及假冒产品等乱象频出,屡受诟病。全国医美机构由于医生少、需求大,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医疗机构通过虚构夸大医生资历、医美机构资质荣誉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给消费者以服务品质保证的假象。一些从业人员无相关资质违规营业,给消费者造成伤害。《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对医疗美容服务机构、主诊医师、护理人员资质等都有严格规定。消费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前,应认真考量医美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资质、信誉,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审慎作出决定。
案例1:福州仓山区维多利亚医疗美容门诊部虚假宣传医生资历案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4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悬挂灯箱宣传其聘请的2位整形医生梁某和李某。其中称梁某为“中华医学美容协会理事、中国医师协会整形专科会员”,称李某为“中华医学会整形外科协会会员、中国吸脂与脂肪移植专家组成员、国际医师协会美容外科分会荣誉会员、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专科会员”。经查,上述信息均系当事人杜撰。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二、虚假宣传产品功效疗效案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然而一些无良商家在利益驱使下,通过制造和贩卖容貌焦虑,凭空制造需求“收割”消费者。有的机构虚构诊疗前后对比图,一味鼓吹产品或服务疗效,通过虚假案例、虚构疗效夸大医美效果,却对风险、后遗症避而不谈。该领域营销乱象多、投诉多、机构执业标准和行为规范亟待加强。消费者也要擦亮双眼,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前,要认真了解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和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2:上海优品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产品功效案
基本案情:2022年1月,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价目表上有“烫发系列、染发系列、头皮系列”等服务项目,其中“头皮系列”服务项目标注有“消炎、补水、抗敏”等宣传字样。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10月起,在向顾客推销“头皮护理”服务项目时,将普通化妆品“头皮舒化菁华液”虚假宣传为具有“消炎、抗敏”功效的商品,并在价目表中进行标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万元。
三、刷单炒信案
市场监管总局通报一批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倍思恩医疗、建宁医药、大地财险等上榜
商业贿赂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交易秩序,影响风清气正营商环境。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贿赂表现形式也花样翻新,呈现出复杂性、隐蔽性特点。加大对商业贿赂的监管执法力度,形成强监管的社会震慑力,对推动经营者增强守法经营意识,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加大工作力度,部署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医疗卫生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等,严厉打击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现公布一批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一、医疗卫生行业商业贿赂案
随着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力度不断加大,一些医药企业采取更为隐蔽、复杂的手段,为其贿赂行为披上“合法外衣”。如有的企业以赞助科研经费、学术会议费等名义,进行不法利益输送。有的在医药购销环节给付医院工作人员回扣。有的通过生产环节虚抬药品价格、流通环节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资金进行贿赂。这些行为不但损害了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商业机会,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加重了群众医疗负担,激化了医患矛盾,对医疗卫生系统行风和医者职业道德也造成严重侵蚀,助长了歪风邪气。
案例1.合肥倍思恩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2020年5月,当事人与某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签订协议,以给付科研费用的方式,使得其经营的矫正用耳模型进入县人民医院推广销售,销售时间为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在此期间当事人在县医院共销售178个矫正用耳模型,当事人工作人员白某某分2次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县医院耳鼻喉科科研费用3.5万元。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医生收受当事人赞助费用的行为,已移送医院纪检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29.09万元,罚款30万元。
案例2.杭州建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2015年初,为获得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推广佣金,当事人与某县人民医院药剂科工作人员王某约定:由王某负责将药品某注射液和某胶囊运作进该院并持续采购,当事人则按照医院药品采购价的一定比例支付给王某回扣。从2015年至2019年6月14日,通过王某运作,该医院共计采购药品某注射液28924袋,某胶囊6760盒,共计采购金额371.78万元。当事人通过员工共计向王某支付回扣款144.81万元,当事人实际获得违法所得150.55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150.55万元,罚款30万元。
二、旅游行业商业贿赂案
利用游客的信任以及旅游信息的不对称性,组织游客前往指定门店购物并收取一定比例的回扣已经成为一些不法旅行社和导游惯用的套路。他们不仅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往往还将贿赂成本转嫁给消费者,使其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3:厦门睿鑫顺贸易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厦门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为该团游客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安排游客前往当事人处选购商品,游客不具有对购物商店的选择权。当事人按照游客消费金额的80%给付旅行社回扣。当事人承认该回扣未如实入账,回扣比例也未向消费者明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5361元,罚款30万元。
三、餐饮行业商业贿赂案
餐饮行业竞争激烈,一些食品经营者通过贿赂酒店工作人员获得指定供应商资格。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剥夺了同业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破坏了正常的经营秩序和竞争秩序,还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之难以享受优质服务和高质量的商品。
案例4:上海永祥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等五星级酒店食品供应商商业贿赂系列案
基本案情:2016年1月起,当事人与某五星级酒店行政总厨毕某某达成合意:利用其行政总厨的职务之便,选取当事人作为指定供应商,并在食品采购中为当事人增加交易机会,提升销量;当事人则按照销售额7%-8%的比例给予毕某某回扣。查办该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其他多家公司也存在向该酒店行政总厨行贿的事实,已分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对当事人等8家酒店食品供应商作出罚没共计600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四、保险行业商业贿赂案
购买汽车享受政策优惠,购买车险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本该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然而,保险领域经营者通过业务返点行为贿赂汽车企业,使车企在销售汽车时将两者进行挂钩,不买某公司的保险就不能享受政策优惠,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甚至涉嫌强制消费。
案例5: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当事人与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4S店)签订了为期三年的机动车辆保险合作协议。合作期间,当事人在吉利4S店内销售保险时按照出单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向吉利4S店支付服务费用贿赂吉利4S店,使吉利4S店利用车辆销售时的政策优惠影响消费者,若消费者不购买当事人的保险,则享受不到吉利4S店给予的车辆购买优惠,强制消费者购买当事人的保险,从而让当事人谋取到更多保险交易机会。至案发,吉利4S店为当事人推荐销售34笔车辆保险业务,当事人向吉利4S店支付约3.15万元服务费。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3.36万元,获取违法所得金额为9.45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9.45万元,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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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医美行业的快速发展,医美市场的消费需求不断提升,如何选择一家靠谱的医美机构往往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消费前通过网络研究“攻略”、查看评价对实际消费的决策起着重要作用。然而,当前医美市场鱼龙混杂,产品质量良莠不齐,一些医美机构为了盈利通过“刷单炒信”、编造用户评价、直播带货等方式虚构交易、虚假评价,既构成了消费误导,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难度,同时也扰乱了清朗的市场环境。网络上搜索到的排名靠前的医美机构,短视频平台上看到的医美“种草笔记”,社交平台上网友分享的“成功案例”,很可能是一些商家广告或者推广的结果。消费者要提高对“刷单炒信”等行为的警惕性和识别力,规避消费陷阱,避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案例3:深圳美莱医疗美容医院刷单案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注册的微信小程序上显示“万美复苏12000元6选2礼包”已售25891件,“万美复苏伊妍仕”已售11247件,但后台数据却显示两种商品实际销售数分别为1件和0件。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对其销售状况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的罚款。
四、仿冒混淆案
经过激烈市场竞争和多年的行业发展,医美市场已经涌现出了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口碑的企业品牌,深受消费者青睐,一些知名机构的医美项目甚至“一票难求”。与此同时,一些经营者为招揽客户,在营销宣传过程中,擅自使用知名企业的商业标识,或者名人、明星肖像图片等,导致消费者误认混淆。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既侵犯了知名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极大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甚至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潜在威胁,应予严厉打击。
案例4:广东宸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实施混淆案
基本案情:2021年5月8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擅自在生产销售的紧宸套装(规格:“液体敷料5ml×3瓶、冷敷凝胶3g×2支”)、紧宸体验装(规格:“液体敷料10ml×1瓶、冷敷凝胶3g×1支”)及医用冷敷贴包装盒上使用某明星肖像,足以引人误认为该明星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代言关系。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并处罚款25000元。
五、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有奖销售不仅可以激发消费者购买欲望,还可以通过活动来强化产品形象,提高产品和品牌知名度。特别在医美领域,已成为商家推广医美新产品或者在节日庆典提升销售额的一种重要营销方式。然而,随着市场竞争越激烈,一些医美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不正当有奖销售,有的在直播抽奖时,不公布奖项内容、不公布中奖条件,甚至操纵中奖名单。这种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破坏了医美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和竞争秩序,不利于医美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应予严肃查处。
案例5:丽水市莲都区安杰玛美容院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基本案情:2022年4月2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开展主题为“美尚社交季·心动开盲盒暨198元全民预约竞抢网红神车活动”的促销活动。该活动分为三阶段:第一阶段销售198元品牌品鉴卡(喜拼卡),第二阶段销售2980元品牌特惠卡(美享卡),第三阶段直播抽奖。活动前当事人未明确公布第二阶段销售2980元品牌特惠卡(美享卡)活动内容,也未明确公布第三阶段直播抽奖开奖条件(即需美享卡售出120张才开奖)、抽奖时间、奖品数量等信息。截至案发,当事人售出198元喜拼卡223张,2980元美享卡29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并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浙市监法〔2020〕8号)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动物细胞培育的人造肉首获食用安全批准!美FDA推动食品供应创新
财联社11月17日讯(编辑周子意)食品供应安全、气候环境等各类问题在全球范围内接踵而至。随着人们意识到饲养牲畜会产生温室气体排放,对肉类替代品的需求也在增长。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周三(16日)宣布,该机构首次批准了一种通过动物细胞培育产出的肉制品供人类食用。
该声明的撰写者,FDA专员Robert M. Califf和食品安全和应用营养中心主任Susan Mayne指出,“世界正在经历一场食品革命,FDA致力于支持食品供应方面的创新。”
这项动物细胞培育技术来自于一家名为Upside Foods的初创公司,主打生产人造鸡肉。该技术是从活体动物中提取细胞,并在不锈钢罐中使用细胞培养食用肉。
据FDA发布的一份声明称,Upside Foods已获得了FDA的关键安全批准。在通过美国农业部(USDA)的检查后,该公司就可以将其产品推向市场。
该技术可以在不屠宰任何活体动物的情况下生产肉类产品。FDA明确表示,对培育肉的安全结论没有更多疑问。
Upside的公关总监David Kay在一封电子邮件中称,“这历史性的一步为我们进入市场铺平了道路。”
FDA在新闻稿中补充道,从技术上讲,该项审查只适用于Upside的产品。但该机构已准备好与其他公司合作开发培育食品。
值得一提的是,据媒体透露,今年在埃及举行的联合国第二十七届气候大会(COP27)上,与会者已享用了培育鸡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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