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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养老储蓄业务渐近 四大行拟率先开启试点,产品期限为5至20年

作者:今午信息网 来源:国内新闻 2022-05-16 我要评论( )

北京商报讯(记者孟凡霞李海颜)继养老理财试点、个人养老金制度颁布后,养老储蓄业务也即将启动。5月13日,北京商报记者从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处获悉,为进一步丰富第三支柱养老金

北京商报讯(记者孟凡霞李海颜)继养老理财试点、个人养老金制度颁布后,养老储蓄业务也即将启动。5月13日,北京商报记者从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处获悉,为进一步丰富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供给,银保监会正在会同人民银行研究推出特定养老储蓄业务试点。初步拟由工、农、中、建四家大型银行在部分城市开展试点,单家银行试点规模初步考虑为100亿元,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在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看来,养老储蓄试点基于我国公众储蓄偏好来创新产品和服务,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养老金融产品供给,与养老理财产品、养老保险产品和养老基金产品等形成补充。在试点的基础上,应尽快总结试点经验教训,适时增加试点产品规模,并将试点扩大到其他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以更好地满足公众对养老储蓄的需求。

对于养老储蓄业务为何拟率先在四大行进行试点,董希淼认为,四家大型商业银行机构网点多,线上线下服务渠道丰富,存量客户群体庞大,在四大行率先进行养老储蓄试点,有助于更好地满足具有养老储蓄需求的居民,最大限度地方便更多的居民办理养老储蓄业务。

据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试点的特定养老储蓄业务兼顾普惠性和养老性,产品期限长、收益稳定,本息有保障,可满足低风险偏好居民的养老需求。特定养老储蓄产品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和整存零取三种类型,产品期限分为5年、10年、15年和20年四档。

“从产品期限上来看,养老储蓄最长期限达到20年,这也是目前传统存款产品所没有的定价期限。”资深金融监管政策专家周毅钦表示,按照定价模型来说,理论上应该较传统存款产品的定价稍高。站在商业银行的角度,吸纳5到20年期限的养老储蓄将为商业银行提供超长期限、十分稳定的存款来源,特别是未来如果结合个人养老金账户落地,将实现养老储蓄等金融产品终身制闭环管理,对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将有一定利好。

事实上,养老储蓄业务试点早有“剧透”。2021年10月21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发布会上,银保监会首席检查官、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王朝弟就曾表示,银保监会正在研究推动养老储蓄业务试点,目前正在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细化方案,通过这项改革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养老需求,为促进共同富裕和老有所医、老有所养奠定更好的基础。

而在今年养老储蓄业务试点更是频频被提及。3月2日,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就透露,养老储蓄试点即将启动。3月4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支持商业银行研究养老储蓄产品,探索开展养老储蓄业务试点。

养老储蓄业务是商业养老金融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5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商业养老储蓄、商业养老理财、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养老金融业务,向客户提供养老财务规划、资金管理、风险保障等服务,逐步形成多元主体参与、多类产品供给、满足多样化需求的发展格局。

同时,《通知》还明确,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可纳入个人养老金投资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谈及养老储蓄等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建议,董希淼表示,财政、税务等部门及金融管理部门应在财政税收、产品准入等方面采取更多的支持政策,比如将养老理财、养老保险、养老基金等纳入税收递延账户并降低整体税率。推出养老储蓄,建议在利息税征收上实行不同的政策,以此鼓励更多的人通过选择养老金融产品来更好地满足养老的需求。国家层面要对养老金融发展制定长期规划,完善相关制度安排,明确专属理财、保险、基金、信托等养老金融产品定位,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推出适老性金融产品,有效支撑第三支柱养老保障作用发挥,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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