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正值电商6·18购物节火热进行阶段,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细化明确了明码标价规则,补充完善了部分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在明码标价方面,《规定》明确了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标示的主要价格要素和遵循的标价原则。在价格欺诈认定方面,明确了经营者在进行价格比较、折价、减价等活动时的具体要求,列举了予以禁止的典型价格欺诈行为;在法律责任方面,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在明确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以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所适用罚则的同时,规定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针对该规定对平台的影响,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采访了阿里、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截至发稿,对于该规定上述平台暂无回应。
相关法律专家表示,此次《规定》既与时俱进补充了原《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规范中未涉及的交易方式,又对《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上位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码标价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而要打击价格欺诈行为,既要明确规则,也要强化规则实施。
【明码标价】
经营者应以显著方式明码标价
措施原文: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经营者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明码标价一是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二是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三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此外,明码标价也有利于让企业公平竞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海放指出,价格是达成交易的关键因素之一,明码标价实际是采用价格格式条款形式订立合同的表现,有助于提升交易效率。此外,除了有助于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明码标价也有助于减少消费活动中的价格歧视,如杀熟。
【价格比较】
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措施原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解读: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分析称;“在营销过程中,很多经营者会拿自己的商品和别人的商品进行价格比较,这种比较行为原则上是不违法的,但是要做种种限制,否则就容易成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也容易被经营者利用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提价再打折】
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
措施原文: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解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律师称,部分经营者为了参加网络促销节,临时提高标价再折价减价,或者标注了一个没有实际出售过的原价,在此基本上标注折扣价,“比如虚构某商品原价9999元,现价99元,给消费者一种很实惠的错觉,这些都是明确违反新规的”。
赵占领也指出,在6·18、“双11”或者其他一些重要的时间节点之前,往往会有很多商家临时提高价格,以此作为打折的基础价格,“这实际上是欺骗了消费者。不过赵占领也指出,现在这个规定仍有一定漏洞。“比如有的经营者在6·18之前提前半个月或者一个月把价格提上来,那么这个里面的“临时”怎么去衡量,就没有一个非常量化的容易操作的标准,实际上也就容易被规避。”
【价格欺诈】
应严格执法及时查处才能真正减少消费陷阱
措施原文: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解读:早在2001年有关部门就发布实施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不过今天无论是网络社交平台上还是现实生活中,我们依然可以看到不少消费者遭受价格欺诈的现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从三个角度分析了其原因,“一个是商家见利忘义,花样不断翻新,话术越来越多,防不胜防,第二是消费者不够理性,有时候为了便宜而掉入陷阱,但是其维权的成本又高于收益。此外,监管方面也有漏洞,有盲区”。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律师分析称,之所以价格欺诈屡禁不止,一个很重要原因是,很多消费者没有发现,监管也没有及时跟上,于是商家就有一种侥幸心理。另外一种情况是,即使这种违法行为被发现,可能处罚力度不够,商家出于利益驱动,仍然愿意采取这种方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海放说,虽然很早就有关于打击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但在实施中还是有各种主客观困难,“任何价格欺诈行为的查处,都要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资源支持,包括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遭遇价格欺诈行为的投诉,消费者可能面临投诉机制不畅的尴尬,也会因其无法证明价格欺诈的存在而不被支持。”
如何才能进一步有效打击价格欺诈行为呢?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律师说,需要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及时查处各种价格欺诈行为。消费者遇到价格欺诈的时候,也应该积极报案,让有关机关掌握违法的情况。“司法机关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做一批案例向社会公开,使大家对价格欺诈的认识和责任承担更加明确。”
“要有效打击价格欺诈行为,既要明确规则,也要强化规则实施。所以一方面是出台规则,另一方面是要考虑如何在执法和纠纷解决方面强化。”姚海放说。
【过罚相当】
处罚是手段而非目的
措施原文:交易场所提供者提供的标价模板不符合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及时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解读:贝壳财经记者注意到,本次《规定》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坚持过罚相当原则。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在明确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以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所适用罚则的同时,规定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对此,姚海放说,法治的基本面是希望让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内的每个人都自觉守法。所以即使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也需要注重对违法主体的教育,促使其不再违法。因此针对某些情形符合法定条件,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能够起到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出现的效果的,则可以采用这些措施。
赵虎表示,“处罚是手段而非目的,给违法的经营者及时改正的机会,比如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及时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这样也能起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这也是为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的理念和过罚相当的原则,鼓励企业慎独自律、见贤思齐、择善而从、改革向善,避免其破罐子破摔。”刘俊海说。
【平台经营者】
交易场所提供者要配合开展价格监督管理
原文措施: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价格监督管理工作。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尊重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
解读:赵占领指出,除了价格主管部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之外,电商平台也要依据平台规则和协议,对平台内卖家的价格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想要进一步遏制目前价格相关问题,需要加大监管力度,消除监管盲区,铸造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刘俊海说。
针对该规定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采访阿里、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截至发稿,对于该规定上述平台暂无回应。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本次《规定》是为了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
姚海放说,此次《规定》增加了网络交易中明码标价的规定,既与时俱进补充了原《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规范中未涉及的交易方式,又对《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上位规定进行了细化。
刘俊海表示,此次《规定》对于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安全保障权,对提升消费者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对于优化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的商业生态环境,打造消费者友好型的、诚实信用的、公平公正的、多赢共享的市场生态环境,对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政府有形之手与市场无形之手之间有机衔接、同频共振。
据记者观察,“抗疫与服务”已成今年电商6·18关键词,“价格游戏”“大促”等往届优惠亮点已不是电商主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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