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烟科〔2022〕81号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上海新型烟草制品研究院,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更好地支撑电子烟监督管理,现对承担电子烟监督管理所需检验、检测、监测与评价等工作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管理所需检验、检测、监测与评价等工作应确保客观公正。承担相关任务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应与电子烟生产企业等无相关利益关联,应遵循公益性原则开展技术审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产品鉴别等相关检验检测工作。
二、承担监管所需检验检测等相关任务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需具备开展相应工作的技术能力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相关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应获得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的国家资质认定。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电子烟监督管理需要对获得国家资质认定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审查评审认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和更新获得认证的机构名单(已认证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名单见附件)。
三、严格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获得认证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应遵守《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子烟检验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烟办综〔2022〕69号)等有关规定要求,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严格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并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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